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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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疾病保险赔付条件的严格把握——重大疾病条件的成就。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其中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适用条件。随着2007年4月3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适用,保险行业开始使用统一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保险公司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六种核心疾病。对于其他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但合同中涉及到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必须使用标准定义。这样以来,重大疾病保险赔付的条件就变得更加的明确。
据了解,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定的疾病种类不完全相同,少的十几种,多的三十几种,也基本涵盖了保监会规定的6种必保疾病。但由于各公司在疾病定义上差别较大,客户与保险公司在核保标准和条款理解上存在较大分歧,由此引发的理赔纠纷不断,也导致重疾险给人留下“保死不保病”的印象。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临床医学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赔付。因此,今后购买新重疾险的市民,只要医生诊断符合重疾险定义标准,保险公司就不得拒赔,医生在赔付上拥有最终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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