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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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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市教委与市劳动保障局正式实施《天津市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实施细则》。学校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不再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学校或参保学生监护人在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学生发生意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应享受的待遇。

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市教委与市劳动保障局正式实施《天津市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实施细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享受学生意外险待遇。学生意外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学生个人不缴费。学校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不再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意外险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委托管理,自负盈亏的原则,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学校或参保学生监护人在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参保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意外伤害诊治结束后可以通过学校也可以直接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商业保险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7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学生发生意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应享受的待遇。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收集。对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学生,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按照学生意外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相应待遇。其中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结算。

学生因意外而发生住院费用超过3000元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费用分割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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