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新区关于城镇职工欠缴医疗保险的处理规定

北部新区社保网即重庆北部新区社会保险局网,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北部新区社保网发布了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关于城镇职工欠缴医疗保险的处理规定如下:
对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满后,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从欠费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二)对补足欠费的,从完清欠费的次月补报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对享受二档待遇的人员补划欠费期间的个人账户;(三)补缴欠费的金额按照本人申请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对2013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算:(一)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1.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1.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三)按连续工龄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和按城镇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北部新区社保网关于被征地农转非女性人员退休的说明
根据市局最新会议精神,现对已参加渝府发【2008】26号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女性人员50周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予以说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在50周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一是参保女职工在年满50周岁前,累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5年(单位参保缴费和个人参保缴费累计年限);二是参保女职工在50周岁达龄时依然在单位参保缴费;三是参保女职工必须以单位的名义由单位办理退休。
北部新区社保网关于调整补收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规定: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从受理申报当月起缴纳新参保人员工伤保险费,受理申报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减少参保人员,从申报减少次月起停止缴纳减少人员工伤保险费,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按照市社保局统一部署,业务系统于2013年9月起作出相应调整:增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从当月起参保缴费,对于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办理增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所需补缴费用统一纳入2013年11月的工伤保险征收计划。
为做好本次补收工伤保险费工作,我局将于本月16日对符合补收条件的人员进行清理,并将符合补收范围的参保单位和人员名单放到我局网站点击这里(详见:社会保险查询系统》缴费信息核对》2013年10月单位征缴计划压缩包)。请各参保单位根据自己留存的人员增加表,及时核对相关信息,对补收数据有异议的,务必于本月21日前,提供对应月份有我局经办人员签字的人员增加表,到我局公共业务窗口进行核对;没有反馈意见,视为无异议,我局会将补收费用统一提交市社保局,纳入2013年11月工伤保险征收计划中。凡因用人单位把关清查核对不严,没有及时反馈意见造成补收数据有误的,由参保单位自行负责。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