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反洗钱机制亟须完善

随着洗钱领域逐渐向保险机构延伸,防范并打击保险洗钱成为目前金融业反洗钱的重点之一。目前,保险业反洗钱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反洗钱法》和人民银行的配套部门规章,没有针对保险业的专门法律规章制度,现有的制度更多考虑了银行业的反洗钱需求,对保险业反洗钱缺乏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从保险业公司内控制度层面看,保险业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相对薄弱,我国保险业反洗钱机制亟须完善。 从目前情况看,保险业反洗钱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两大体系:我们先看看,以《反洗钱法》为核心的法律规则体系。反洗钱法律规则体系具体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二是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新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非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三是部门规章,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形成了以《反洗钱法》制度为核心,以《刑法》为制度实施保障,以法规规章具体配套制度为补充的综合实施法律规章制度体系,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实施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保障。 我们再看看,以人民银行为领导核心的反洗钱组织体系。组织体系具体包括:一是反洗钱监管部门。负责全国及各个领域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有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二是反洗钱执行机构。我国主要反洗钱工作部门都建立了反洗钱执行机构,具体包括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监察司、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等。人民银行承担着“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对反洗钱进行统一及时有效的监管。 鉴于对上述保险业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分析,今后我国如何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反洗钱机制,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几点建议。 梳理保监会制定的与反洗钱相关的制度。根据《反洗钱法》和新修订的《保险法》,结合保险业反洗钱实际情况,对现有制度作系统化的修订和完善,使各项制度之间相互衔接。 以保险产品类型区分保险机构反洗钱义务。鉴于不同保险产品洗钱风险大小存在明显差异,为减轻针对发行洗钱风险较小的保险产品的保险机构的管理成本,更加合理地配置监管资源,建议参考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根据保险产品特性,对不同的保险产品设定不同的反洗钱义务。 推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差别化监管。差别化监管实质是监管部门从风险管理角度组织和实施反洗钱监管行为,一方面更加合理配置自身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为监管对象减压,引导监管对象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提高反洗钱工作效能。建议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实行差别化监管,根据保险业洗钱风险分布不均衡的特点,重点督促洗钱风险较大的保险业务,加强对新客户、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严格管理措施、监测交易动向,对异常交易给予额外关注,并加大对其检查力度。 将批复类意见整合并纳入到具体法规的条款内容中。目前来看,人民银行针对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请示出具了大量批复意见,但此类批复意见并未全部公布或公开印发,有些仅针对具体保险公司下发,导致未收到批复意见的保险公司无法贯彻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建议在修订反洗钱法规时,将批复类意见整合并纳入到具体法规的条款内容中,以提高保险行业执行反洗钱法规效力。 建议对难以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信息,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非自然人客户中,除企业法人法定证件类型较为明确外,其他各类机关法人、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法定证件类型并不明确,导致保险机构对非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标准不明确,建议明确对各类非自然人客户进行识别的法定证件类型标准,对难以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信息,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获得的信息视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总之,打击洗钱犯罪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艰苦的斗争。只有通过不断完善保险业反洗钱法律制度,不断加强与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等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合作,才能形成从防范洗钱犯罪到惩治一切洗钱犯罪的完整法律制度体系,从根本上打击洗钱犯罪。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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