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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出台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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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报淄博讯日前,记者从淄博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文件精神,淄博市下发关于规范全市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报淄博讯日前,记者从淄博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文件精神,淄博市下发关于规范全市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淄博市企业职工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现单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已支付保费和利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已支付保费和滞纳金。
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个人补缴范围和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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