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的缺点

随着现代保险技术的发展,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的缺点越来越明显。
(1)强调了车的因素,忽视了人的因素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很多因素,包括车辆状况、道路条件、驾驶水平等。随着现代汽车安全技术的普及推广、道路水平的提高和设施的完善,驾驶员因素逐渐变成了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驾驶员不按照交通法规的要求超速驾驶,往往是突发交通事故的祸因。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主要考虑的是汽车本身的因素,对驾驶员的因素考虑得较少,忽视了人的因素,显然不能适应交通事故主体因素变化的需要。
(2)保险费用的负担不合理,无法调动驾车人的积极性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由于主要考察的是汽车的因素,保险费率制订主要依据汽车的车况和使用性质,加之没有无赔款优待或无赔款优待折扣较低,因此对于拥有同样保险汽车的不同投保人来说,实践经验丰富的投保人和无任何实践经验的投保人,所承担的保险费没有明显差别,显然无法调动投保人的积极性。
(3)无法限制安全性能差的汽车使用由于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主要根据汽车的价格确定保险费,所以一些价格低廉、安全性能较差的汽车所交纳的保险费较低,虽然这些车辆的赔偿金额不高,但出险频率比其他汽车高得多,保险人的负担很重。被保险人理赔的多少并不能和保险费直接挂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会放任安全性能差的汽车在社会上的使用,将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不沦是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基本上采用的是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唯有无赔款优待体现了从人主义。由于方法过于简单,造成被保险人的负担不公平,保险人的负担加剧。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通过逐步改革过渡为以从入主义为主的汽车保险制度,将是我国汽车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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