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美国的马萨诸塞州在1919年通过了《赔偿能力担保法》,目的是促使每个驾车人主动投保汽车责任保险。规定汽车所有人在汽车注册登记时,必须提供保险单或者有价债券,以作为事故发生后赔偿能力的担保。到1925年,美国有半数以上的州通过了类似立法仿照实施。
美国各州所实行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是由赔偿能力担保法演变而来的。因为赔偿能力担保法仅要求汽车驾驶员对未来可能因驾驶汽车导致的事故赔偿责任担保,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又无法强制其履行赔偿义务,仅能剥夺其汽车使用权?受害人的权益无法保障。因此,美国部分州进一步立法,强制汽车所有人在使用汽车前,投保法律规定最低责任额以上的保险。1927年,美国的马萨诸塞州率先公布实施了汽车强制保险法,是世界上首次将汽车的第三者责任规定为强制责任的地区。迄今,美国的绝大部分州都实施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内容包括第三者人身伤害保险、无过失人身伤害保险、未保险汽车保险等。有的州还将财产损失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的范围,如堪萨斯州等。
起初美国各州实行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采用过失责任制,1971年,马萨渚塞州通过《登记汽车强制施行人体伤害保护法》,率先实施无过失汽车保险制度,该法案规定:
1)该州的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投保汽车责任险,承保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同居家属、乘客、驾驶员,以及被保险汽车伤害的该州行路人。
2)赔偿责任包括合理的医疗费用、周薪75%的薪资损失,合计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美元。
3)涉及死亡、残疾或毁容等重伤害,仍按照过失责任论处。
4)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由该州民营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除了法定的强制赔偿责任金额的保险外,还可提供包括死亡、体伤和第三者财产损失等内容的增额保险,以弥补无过失制度的不足,此增额保险仍以过失责任为基础。
目前美国有半数以上的州相继立法效仿,但各州对无过失汽车保险的立法内容和名称并不一致,但大多以无过失人身伤害保险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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