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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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汽车责任保险一直是以过失责任原则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即被保险人因使用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依据汽车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在这种制度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保险人并不直接对第三者负责。保险人是否负经济赔偿义务,往往以被保险人是否对第三者依法负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这里的依法即指依照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规定。第三者在不能举证其所受的损害是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所导致的之前,不能请求被保险人赔偿,更不能请求保险人赔偿。这种以过失责任或侵权行为为责任基础的汽车责任保险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的增加,已经无法适应汽车保险对车辆事故损害进行合理补偿的社会需要,其本质上的缺点日益明显,表现在如下方面:
1)汽车责任保险仅存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第三者既没有直接向保险人的求偿权,也没有对赔偿金额主张的优先权。如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后宣告破产,第三者将无处求偿。
2)交通事故发生于瞬间,事故原因大都很复杂,要证明谁的过失十分困难,举证责任令受害人望而生畏。当遇有无法证明驾驶员过失或加害汽车事故后逃逸等情形,受害人均无法得到赔偿。根据美国联邦运输部的统计,在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下,交通事故受害者中每百人就有55人无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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