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按照保险保障的范围分类

(1)财产保险按照保险保障的范围划分的财产保险是指前述的狭义财产保险,即以有形的财产及与之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受损的经济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本书介绍的财产保险均指此类财产保险。
(2)责任保险这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在发生侵权行为时,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对他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可以单独承保,如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也可以附加在其他险种中承保,如船舶的碰撞责任就是船舶保险内含的一项责任保险。
(3)信用保证保险这是以信用关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信用关系的一方,因对方未履行义务或者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赔偿。它包括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两种形式。保证保险由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即保证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义务,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而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证保险是建立在“没有损失”基础上的保险业务。信用保险是权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若被保险人因他人未履约而蒙受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书第九章讲述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分别是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一种形式。
(4)人身保险与前述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中的人身保险内容相同。
以上四种保险在性质上有本质的不同。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都是损害赔偿保险,它们构成了广义的财产保险,保险人只赔付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若造成该损失的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的同时,必须将向第三者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索偿归保险人所有。在人身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时,保险人按事先约定的条件给付保险金。至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获取的赔偿利益,保险人无权索取。也就是说,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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