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水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天水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水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天水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 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2008〕121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我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解决范围和基本任务此次解决范围为2008年6月底前,全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市县区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填写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表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7〕49号)上报的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任务是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确保2008年底前将全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通过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一并解决我市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筹措全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均按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6300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1260元的补助标准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在确认全部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补助资金的缺口部分,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解决。市县区在落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预留医疗保险费用中,要保证预留费用及时、足额归集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同时,要加强扩面,加强基金征缴和支付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补助资金核拨和结算补助资金依据市县区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填写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表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7〕49号)规定上报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和基本情况,核定市直和县区补助资金总量,2008年10底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80%和省财政补助下拨到我市,市财政补助资金同期补助到位。各县区政府、市医保中心要积极联系,依照省市核定补助资金总量,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审核认定后,按照核定总量一次性划入市直和各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和核算。
四、实施步骤(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共同制定《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并与县区政府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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