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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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社保待遇支付方式,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有效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的通知》(人社印发〔2011〕30号)和《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办法》及《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行政监督暂行办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业务采用非现金支付,不再直接向报销人支付现金。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需提供本人银行卡(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其监护人银行卡(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并附关系证明)。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内就医购药时,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市民卡和医疗保险专用证历刷卡结算,参保人员在省内温州市外的住院刷卡结算医疗费用的,需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从2014年7月1日起,我县将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市民卡,同时停止使用原社保卡(农合卡),不再受理温州市内普通门诊发票报销。未办理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前往市民卡服务大厅或县内各银行网点办理。
四、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方式,是强化社保基金监管,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举措。各街道、乡镇要强化宣传引导,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方式的规范工作。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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