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余超合理结存地区10月起降低生育险费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今日发布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据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介绍,截至2014年底,全国31个省份出台了地方生育保险办法,参保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参保人数达到1.7亿人;2014年全年基金收入446亿元,支出368亿元,累计结余593亿元。2014年,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613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加92万人次,增长率 17.6 %。虽然生育保险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也存在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规范和调整。
?该负责人强调,这次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是依据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存量划分的,不搞一刀切。目前,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存量不均衡,有的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也有的地区基金存量可支付一年半以上。针对这种情况,《通知》要求降费率工作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合理区间的统筹地区进行。在《通知》中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凡是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的,都应下调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测算,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调整后将会逐步消化过多的基金存量,保持基金收支平衡,促进良性运行。
?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稳定就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初步测算,通过调整费率,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受任何影响,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生育保险待遇将会逐步提高,并为参保职工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要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力求基金平衡。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争取在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或工作方案,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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