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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生育保险新政明年起实施

庞敬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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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日前,烟台市下发《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征收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存入财政专户。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生育医疗费据实结算,产前检查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烟台市下发《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含中央、省属驻烟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根据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3%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按月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所需资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征收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存入财政专户。
生育保险费与其它各项社会保险费实行同一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票征缴。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生育保险费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生育保险待遇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2014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参保人员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和分娩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及因生育引起和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医疗费用;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因生育引起和合并疾病的医疗费用,实行按住院人次付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的产前检查费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支付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生育医疗费据实结算,产前检查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
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及因生育引起和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费用,据实结算。
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为800元。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标准为4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标准为9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标准为18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的定额标准为120元,绝育手术的定额标准为1200元,复通手术的定额标准为1500元。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按3500元的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在3500元的限额标准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
女职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医疗管理和服务
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提供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等服务时,应认真审核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得将不符合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诊疗过程中应坚持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应向参保人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记录、单据和证明。
参保人员进行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办公室进行生育登记,并按以下规定办理门诊或住院手续:
本地住院分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时,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异地住院分娩。异地分娩的参保人员,应持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生育登记,并选择当地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生育的定点医院。参保人员分娩后,由所在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员的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病历、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等材料,于分娩的次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急诊就医。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须在5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男职工配偶生育时就医。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由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持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职工配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病历、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等材料,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费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娩除外);涉及婴儿医疗、护理、保健及生活用品的费用;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及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费用;未经审批到我市统筹区域外的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续的费用;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的费用。
基金监督和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加强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审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做好生育医疗费的审核和结算工作,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医疗费。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待遇,由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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