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今年2月16日晚,方某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在东岳路将骑自行车的李某挂倒致伤。事故发生后,方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调处大队认定,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遗留10级伤残,入院治疗费用花去1.6万余元。
该车挂靠单位某运输公司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时间为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李某向方某、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索赔4万余元,因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导致诉讼。
方某辩称,当时不知道车辆撞伤了原告,也不存在逃逸,要求保险公司依法予以赔偿。运输公司认为,自己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辩称,该交通事故驾驶员肇事逃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不在保险范围赔偿之内,该公司拒绝赔偿李某损失。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李某的4万余元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方某予以赔偿。观点主审法官认为,交强险的初衷在于对受害人的损失的弥补。本案中,车辆造成他人受伤的事实不因肇事司机的逃逸而改变。交强险是一种第三者责任险,其生效后,只要被保车辆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免责情形外,保险公司均应进行赔付。虽然《交强险条例》规定在肇事司机逃逸的情况下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垫付责任,但是,根据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立法宗旨可知,此情形应当特指肇事车辆逃逸无法查知的情形。因为,如果肇事车辆无法查知,就无法确定交强险的承保人,在此情形下,无法确定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但在能够查知承保人的情况下,承担责任的主体已经明确,就应当由承保人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提供给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中并没有将肇事司机逃逸规定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交强险条例》也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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