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及费率浮动档次,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基准费率市本级统筹范围内,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4%,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O。8%,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1。6%。根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行业基准费率可适时予以调整。
二、关于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每年浮动一次。浮动后的缴费费率自下年度的5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行业,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不到50%,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下浮二档到0.4%,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下浮一档到0.6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予浮动;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上浮一档到l%;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上浮二档到1.2%。用人单位属于三类行业,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不到5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下浮二档到0.8%;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下浮一档到1.3%;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予浮动;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上浮一档到1.9%;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率由行业基准费率上浮二档到2.4%。
三、关于缴费费率的确定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类别,适用行业基准费率,同时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确定缴费费率的浮动档次,并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对应的行业类别,确定缴费费率,并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2004年4月30日前,用人单位按我市原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县(市)、鄞州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档次,由劳动保障、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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