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岳阳货车司机倒车碾死妻子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岳阳货车司机倒车碾死妻。资料图事件经过周某是一名货车司机。
去年1月2日,他像往常一样在家门口附近装卸货物倒车时,一时疏忽大意,他将在车后方指挥倒车的妻子李某撞倒并碾压至车轮下,李某当场身亡。随后,李某的儿子和父母将周某一并告上法庭。
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被判赔偿原告22.2万元,被告肇事司机周某被判补充赔偿4.8万元。
2013年1月2日,周某在家门口附近进行装卸货物倒车,将在车后方指挥其倒车的妻子李某撞倒并碾压至车轮下,李某当场身亡。事后,交通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周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因肇事车此前投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险,之后李某的儿子和父母将周某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经沟通,保险公司认可了交强险的部分,但对第三者险的责任予以否定。诉讼中,经原告代理律师计算,原告本欲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54万余元,但因起诉初衷主要是针对保险部分获得赔偿,李家人选择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仅要求诉讼金额27万元。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驾车造成其妻死亡(经调查排除了致害的故意),应根据其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被告某财保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险中公司已尽到了对于保险条款规定的对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内容的保险免责条款提示义务,不予赔偿该项的抗辩意见。对此,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对于相关格式化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被告保险公司出示的机动车保险投保单上使用加粗的印刷字体提示投保人,以及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章的行为,仅能证明被告作为保险人尽到了提醒注意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不仅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还应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中的该免责条款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最终,根据保险现行赔付的原则,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潇湘晨报岳阳6月11日讯记者刘双通讯员蒋浩调查:岳阳货车司机倒车碾死妻子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该赔。既然买了第三者险,就应该都赔。
不该赔。保险公司已经提示过了,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损失,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不好说。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_副本.jpg)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