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养老保险有所调整

在新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即将实施前,市社保局昨日召开媒体发布会,就市民关心的问题逐步解答。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在深圳退休但本地缴费不满10年的,将按广东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与深圳本地退休者会有一定差距。
户籍非户籍统一缴费基数据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昨日介绍,新的养老保险条例在养老保险缴费有两个方面做出调整,一是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二是最低缴费基数方面,取消了本市户籍参保人(含个人缴费人员)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规定,即无论深圳户籍或是非深圳户籍职工,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但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据介绍,单位缴费调整为13%的原因是:根据国家政策,参保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单位缴费部分要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12%转移资金,同时我市需按缴费总额的0.9%向广东省上缴调剂金,因此,如果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3%,则参保人离开深圳时,需要从其他参保人缴费中给予补贴,会对其他参保人不公平。
市外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转移接续据介绍,参保人在市外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符合规定的可以与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不管是调工调干、积分入户、购房入户、夫妻分居随迁入户或是户籍未迁入本市但在本市就业的人员,其在市外参保年限可以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
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据介绍,新的养老保险条例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结构,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病残津贴的项目。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领取病残津贴,目前国家正在制定病残津贴的领取办法。
二是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将按国家出台和广东省的规定执行,国家、广东省尚未出台相关规定期间,仍照原《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按广东省的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参保人,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按本市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未满十年,按广东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四是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享受调节金。
五是201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基金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如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符合本市医疗保险的规定,退休后不再缴费仍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按本市医疗保险办法执行。对补缴养老保险费作出规定2013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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