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投资风险管理应遵循安全性与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在运用保险基金从事投资时,要把确保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放在重要地位。所谓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就是要在保险公司的投资过程中,保证其在数量上不受损失,在实现补偿和给付职能上不受妨碍,以此来保证保险的基本职能和作用的实现。
盈利性是保险基金运用的另一条原则。如果保险基金的运用不能取得收益;不仅失去了保险公司投资活动的必要性,而且保险基金的存在意义也无法实现。特别是对储蓄性和投资性的保险金的返还,其数量大大超过投保人所投入的数额,保险基金运用不能盈利,寿险企业就要动用资已支付保费加以返还,这必然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甚至会威胁保险公司的生存。因此,寿险基金的盈利性,也是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寿险基金运用的安全性和盈利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世界各国运用保险基金的大量事实表明,寿险基金运用的盈利性与安全性成反比例,与风险性成正比例,安全性越大,盈利越低;风险性越大,盈利越高。
之所以这样,以商品市场来说,盈利多的投资项目往往都是新技术、新产品,这些新技术能否成功,新产品能否销出去,都是未知数。一旦成功,就可能赚大钱、得高利,而一旦失败,就会亏损,甚至破产。老技术、老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一般都比较稳定,但盈利较少。从金融市场上来说,从事股票和债券的买卖和各种外币的购销,风险性很大,而银行存款则风险性小,安全性大。但是,买卖股票、债券和炒各种外汇,一旦成功,遇有大的行情,就会赚得高利,而银行存款,虽然安全,但利息较低,收益较少。
寿险企业在运用保险基金进行投资活动中,经常处于盈利与风险的矛盾中。从保险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基本原则应当是安全第一,盈利第二。如果亏损的机率大于盈利的机率,宁愿不投资,也不冒风险。然而,投资取得盈利终究是其目的之一,如果完全不盈利或盈利很少,也不符合保险投资运用的原则。因此,在保证不亏损的前提下,尽量增加盈利,使风险性和盈利性统一起来,是处理这一矛盾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运用保险基金投资并要取得盈利,完全不承担一定的风险是不可能的。既要盈利又不冒大风险,选择风险性相对较小,盈利相对较大的投资对象,最为理想的或最佳的选择,保险资金投资者应时刻不忘这条选择投资对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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