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药店结算票据的通知

于毅婵姬
1.9K
前言:医保药店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并加印了防伪团花图案。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领用审批、限量发放、验旧领新、以票核费的票据管理规定。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医疗保险药店药费票据(以下简称“医保药店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保药店票据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各级医保定点药店,在收取参加医保人员购买药品时,应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二、医保药店票据为发票制式、二联制(微机连续式)票据,第一联为收据联(黑色,正中用金光红油墨套印椭圆形财政部监制的“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第二联为记帐凭证联(红色)。医保药店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并加印了防伪团花图案。票据规格为120mm×93.13mm。
三、医保药店票据由各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购领计划并负责审核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领用审批、限量发放、验旧领新、以票核费的票据管理规定。
四、自新票据启用之日起,原“黑龙江省医疗保险药店药费收据”即停止发放,旧票据使用期限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五、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各级医保定点药店使用医保药店票据的,应严格遵守《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THE END -
14
【免责声明】作者在本站所发布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 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特此声明!如有侵权内容请联系:hegui@zhuanxinbaoxian.com。
热门视频
查看更多
热门工具
新品测评

【bob体育半岛入口 金榜】5月重疾险榜单出炉,成人小孩都有好产品,最低600多保50万!
2025-04-29
2111

【bob体育半岛入口 金榜】有房贷车贷必看!5月定寿榜单来了,安利4款好产品
2025-04-29
1828
保险方案

25-35岁已婚人士,怎么买保险?高性价比方案分享!
2025-03-06
2221

爸妈不同意买保险,能偷偷买吗?小心这些情况无效
2025-05-08
821

得过甲状腺癌也能买保险!复发能赔钱,保障很全面
2025-05-07
857
热门文章

央妈宣布降准降息,100万房贷少还4.76万
2025-05-08
905

最新预警!2.5%的预定利率,快保不住了?
2025-04-22
6.5K

在bob体育半岛入口 买保险靠谱吗?能给你提供哪些服务?
2025-03-17
3.7K
热门产品榜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您想咨询什么险种?
重疾险
定期寿险
医疗险
意外险
年金险(终身寿)
帮我定制
免费预约
相关文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2021-05-22
1853

黑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20-12-11
5560

民政部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
2020-06-14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