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台《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地方法规

1、个体户雇工应参保 《办法》规定,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办法》规定,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和省直单位,参加省级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特殊行业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按系统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省级统筹。行业系统的管理多数是统一法人、统一财务、统一核算、统一工资标准,若由市级统筹,会因各市社会平均工资不一样而造成同一单位伤残职工工伤待遇的不同。设立较高的统筹层次有利于全省制度上的统一及行业系统工伤待遇的统一。 3、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 由于工伤事故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的特点,为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办法》规定工伤保险要建立适当的储备金,省、省辖市两级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垫付。
4、工伤待遇标准提高 《办法》在工伤待遇标准方面作出调整,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亡故者,按60个月发给。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其按照失业保险规定领取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对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工伤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办法》规定,公派职工在境外未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伤害赔偿。获得民事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统筹,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6、其他相应规定 《办法》规定,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含职业病),其工伤待遇按原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支付。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适用该办法。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发生人身伤害,可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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