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疗保险覆盖广大病保险制度正式启动

今天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对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进行政策解读。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目前,山东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有1813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有7500万人,覆盖率已达到97%以上,职工、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和70%以上。
随着3月份相关政策的出台,山东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已全面建立并启动实施。随着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制度的相继建立,山东医保政策体系不断完善,覆盖面逐步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城乡群众病有所医有了基本保障。目前,全省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有1813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有7500万人,覆盖率已达到97%以上。职工、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以上和70%以上。
但总体来看,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还相对较低,特别是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去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偿。去年初,山东启动了省级统筹的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将20类重大疾病患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与此同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围绕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积极开展调研论证,提出工作方案,并在烟台、济宁、泰安3市进行了试点。
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文件下发后,按照在国家确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下,科学合理制定全省统一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计委、民政厅、保监局,迅速启动了城乡一体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研究制定工作,起草了《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3月17日,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3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又会同上述部门印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主要任务目标、资金筹集拨付、保障范围和补偿比例、合同及经办管理等内容。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山东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已全面建立并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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