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已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根据威海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荣成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制度。
规定要求,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需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0.2%的比例,为其在职在编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财政部门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孕期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于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凡属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参保职工零负担。生育医疗费包括怀孕和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及因生育引发疾病的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该新政策实施前,以卫生系统和教育系统为主的事业单位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不享受任何医疗报销,所有费用自理。而其他机关事业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则由财政部门、所在单位、个人分担。新政策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可以像企业女职工一样,享受报销。此外,参保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产假和休假工资仍按原渠道解决。
该政策施行后,荣成市的生育保险制度更加完善,彻底解决了近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反映强烈的没有生育保险待遇问题。这些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1月1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发生以下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费用。(一)违法生育的费用。(二)在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怀孕(包括药流、人流、中期住院引产)的费用。(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怀孕终止的医疗费用。(四)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五)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六)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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