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施行经修订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近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和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经修订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提取办法》的修订,严格遵循了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保证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合法性和延续性,更好地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和互助性特点,进一步规范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简化了提取程序和审批材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更加便捷。
一、丰富了提取类型,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更加利民 此次修订,把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内容明确写入新《提取办法》;为更好地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消费,本次修订中删除了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转账作首期款的限制;取消了原办法中提取公积金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只对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须优先偿还做了明确;新增了报销购房贷款本息的还贷提取类型。
二、简化了申请材料,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流程更加便民 2013年4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的业务系统成功上线,实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自动转账至其本市个人银行账户的功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提取资金可自动转账至其本市个人银行账户,无需再到受委托银行柜台办理支付手续。《提取办法》在提取流程中新增了上述内容。 此次修订的《提取办法》中取消了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交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证明;取消了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离开本市申请提取时必须提交的户籍证明和职工本人签字的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提取的《具结保证书》,相关材料由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核查,方便了职工。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离开本市委托他人代办的,不必再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只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申请提取时无需提供家庭困难证明,审批材料的简化将更加方便办事群众。 此外《提取办法》中新增了职工如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提取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复审的规定。
三、规范了提取额度,住房公积金互助性特点体现更充分 新的《提取办法》规定,职工办理非销户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无需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住房总价款内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一笔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或申请提前还贷的已支付保费。无房职工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上一年度房租支出时,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房租总额和家庭年工资收入50%。上述对提取额度进行适度控制的规定,参照了过去老的办法,能够保证公积金资金更好地稳健运行,同时也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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