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说简介的主要内容

(一)损失赔偿说
损失赔偿说的支持者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约定金额的保险费,保险人向投保人作出有条件的允诺,即投保人若因约定的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学说的核心在于说明保险的目的是补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因偶然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学说影响颇大,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学者马歇尔(S.Marshall)和德国学者马修斯(E.A.Ma5山,): 《英国海上保险法》(1906年)就采纳了这种学说,第1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遭受海上损害时,即因海事冒险而发生损害时,应依约定条款负责赔偿的合同c损失赔偿说强调损失的概念以及损失发生后的经济赔偿问题,并从狭义角度认为保险的本质就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适用于财产保险,而对人身保险的解释值得商榷。
(二)损失分担说损失分担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相互合作的因素。人们在生产、生活中时时处处面临着多种风险,任何个体都无法完全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保险机制运行的结果是将少数不幸者的损失由处于同样风险中的多数人来分摊,因此,保险的本质是损失分摊,以财务上的确定性代替现实中的不确定性。该学说的倡导者德国学者瓦格纳(A.W明ner)认为,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由处于同一风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共同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并认为该定义既适用于任何组织、任何部门的保险,也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甚至还包括自保。
该学说从经济学角度阐述了保险的本质,但将自保也纳入保险范畴,是不合适的,因为自留准备金无异于个人储蓄,而储蓄显然不同于保险。
(三)风险转嫁说
风险转嫁说从风险处理的角度来研究保险性质,认为保险是一种风险转嫁机制,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保险以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为代价,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然后保险公司基于大数法则来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美国学者魏立特(A.H.Willet)认为:保险是为了补偿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积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依靠将多数的个人风险转嫁给他人和团体来进行的,即保险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方法。美国学者克劳斯塔(B.Krosta)则基于保险公司集散风险的功能,认为被保险人转嫁给保险公司的仅仅是风险,即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所以是可以承保的;保险公司将大量同质风险汇聚起来,就能将风险进行分摊;从而将保险定义为以收受等价、实现均摊为目的而进行的风险汇聚(RiskPooling)。
风险转嫁说的观点至今仍被广泛运用于风险管理和保险领域。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风险不断出现,它们可能带来巨大的损失,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法独立承担,只能将风险转移出去,以减少风险事故发生后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经营的稳定和确保偿付能力,也需要通过再保险、保险证券化等方式将巨灾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或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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