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合同的终止介绍

意外险合同的终止
意外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意外险合同订立后,可以因为下列原因而终止:
(一)自然终止
意外险合同一般都订明意外险期限,如意外险期限届满后,意外险人的责任即告消失,合同因此而终止。如果被意外险人另办续保手续,则属于新合同的开始。此外,如果因发生非意外险事故而导致意外险标的灭失,意外险标的实际上已经不存在,那么意外险合同也就自然终止。例如,在人身意外险合同中,被意外险人因遭受责任免除的情况而死亡,即属于意外险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形。
(二)协议终止
意外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意外险合同时,订明可以终止合同的条款,在合同自然终止前,若出现原约定的终止条件,意外险合同即终止,例如,我国船舶战争险条款规定,意外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意外险人提55出注销战争险责任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7天期满时生效。协议注销意外险合同,都规定了对注销条件的限制,对意外险人提出注销意外险合同的限制更加严格。明确规定了意外险人要注销意外险合同须先发注销通知,经过一段时间后合同才终止。这主要是为被意外险人对注销意外险合同后的安排有所准备。
(三)履约终止
履约终止是指在意外险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意外险事故,意外险人在履行赔偿财产损失或给付人身伤亡意外险金后,达到意外险金额全数时,意外险合同终止。例如,在人寿意外险合同中,意外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给付了意外险金额全数时或给付期届满时,意外险合同即终止;在财产意外险合同中,意外险标的一次或数次遭受意外险事故,可以得到数次赔款,而当意外险人给付的意外险赔偿额达到意外险金额全数时,意外险合同也即终止。但船舶意外险是个例外,若船舶连续数次部分损失,每次损失都在意外险金额限度内赔付,经数次赔付后,即使赔款总额已达到或超过意外险金额,但意外险人仍需负责到意外险合同自然终止,这是国际通行惯例,目的是保证遭受意外险事故的船舶修复后继续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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