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意外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意外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意外保险,是我国家庭财产意外保险中的基本险种。
家庭财产意外保险合同的意外保险期限为1年,从起保日零点至期满日点为止,期满续保,须另办投保手续。若意外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保险财产部分损失的情况,意外保险人赔偿后合同继续有效,但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终止合同。若意外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保险财产全损的危险事故,意外保险人赔偿全额意外保险金后,意外保险合同终止。若意外保险期间没有发生意外保险事故,意外保险人不退还保费。
1.家庭财产两全意外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两全意外保险在可保财产、不保财产、意外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赔偿处理等方面,几乎与家庭财产意外保险没有任何区别。
其主要特点是具有损失补偿和期满还本的“两全”性质。所谓期满还本,是指投保人家参加储蓄样,按规定费率缴纳意外保险储金,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应缴的保费,意外保险期间,无论是否发生意外保险事故,投保人都可以在合同期满时领取意外保险储金的种缴费方式。此外,其意外保险期限为3—5年,合同期满可以续保。当然,由于其保费是意外保险储金的利息,因此,就意外保险储金的费率而言,远远高于家庭财产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费率。
2.家庭财产长效意外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长效意外保险是在两全意外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意外保险期间,长效意外保险适应被意外保险人希望财产能获得长期保障的需要,对意外保险期限进行了调整,即合同只规定意外保险期间的开始时间而不规定终止时间,只要被意外保险人不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合同将持续有效。对于被意外保险人来说,其终止合同只有个条件:合同生效满年。年后,被意外保险人可以随时请求终止合同,意外保险人则退还缴纳的意外保险储金;如果被意外保险人不请求合同终止,则意外保险合同永远有效;即使发生意外保险事故,意外保险人赔偿后,只要被意外保险人不要求退还意外保险储金,意外保险储金将自动为投保人开立份新的意外保险合同。
3.附加盗窃险
投保上述家庭财产意外保险时,投保人经与意外保险人协商,可附加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并按保额和盗窃险费率另外缴纳保费。附加盗窃险的意外保险责任是:存放于意外保险地址室内的意外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因被意外保险人疏忽未关门窗所致盗窃损失不在其内);其除外责任是:被意外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损失,纵容他人盗窃所致意外保险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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