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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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合社法在1871年公布以后,为了适应变化了的形势需要,曾经作过五次修改,最后一次颁布的1982年劳合社法,对协会的规章及协会的自我管理权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劳合社理事会根据这个法律成立了,它承担削定规章及检查纪律的任务。理事会共有28名成员,这是一个根据法律授权而实行自我管理的机构.理事会的大多数成员是劳氏市场的工作人员.理事会主要负责管理监督劳合社的事务,管理指导劳合社的保险业务,接受新的承保会员,检查承保会员的资格情况及会员必须遵守的有关经济保证的执行情况。根据1952年劳合社法的规定,理事会是自我管理的机构。在劳合社理事会下面还有一个劳合社委员会。它是由劳合社理事会的16名常务成员组成的。理事会和委员会之间的职能分工由理事会决定,一般地委员会处理有关劳合社市场日常工作的事宜。劳合社理事会和劳合社委员会是劳合社的最高管理机构。有了这两个管理机构,劳合社的自我管理就更加严密了。它们的成员都是劳合社老练的工作人员,这样的自我管理使劳合社的承保人能够摆脱伦敦保险市场上一般保险公司需接受的外部监督。在劳合社办理保险业务灵活方便而且安全可靠,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使得劳合社的声誉在激烈的竞争中得以长期的维持。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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