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经营特点建议介绍

1.从寿险经营特点来看,政府应在寿险公司经营前期在营业税中给予优惠。 2.就我国国民现阶段对保险的意识来讲,国家应在投保人所得税上给予适当优惠,以利于更快的开拓寿险市场,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结构的杠杆作用,降低营业所得税,为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的民族人身保险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3.寿险业的经营虽与其他企业的经营有共同之处,但由于其经营的商品——寿险保单的特殊性,其经营上的特点也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成本费用特点。一般商品的成本,在交易时,可根据其制造、销售、管理等环节的费用支出计算其成本,所以交易时就可以知道该交易是否盈利。人寿保险则不同,虽然交易时也即签单时,所收的保费为定数,但其成本在保单满期以前难以确定。一般来说,按死亡率、利率、附加费率加以计算,但这三项都不是定量,在保单满期前有变动,特别是利率和附加费,由于外在因素的变化有时波动会很大,例如:我国现阶段寿险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银行利率波动对其影响很大,最近几次降息,使人身保险业利率倒挂,损失很大,约200亿。 其次,新契约愈多,当年亏损愈大。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每年收入一般采用平准保费形式,每年收取相同的保费,但在业务上,签订契约的第一年,其开支包括了占保费相当比例的佣金、体检及签单费用,支出较大。据台湾寿险统计,在签单第一年每收入100元,支出高达140元,其中的损失由以后年度补偿。因此,若某年度内新契约过多,则该项业务费用超过收入越多,超过一定限度,则可能发生经营风险。 第三,我国政府在1997年初将保险营业税从过去的5%提高到8%。从国内各行业来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统一执行3%的税率,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国家资产执行5%的税率,娱乐业执行5%一20%的幅度税率,金融保险业执行8%的营业税税率。比较起来,保险业营业税税率较高。即使与同样执行8%营业税税率的金融业相比,保险业的税收也超过了金融业。这是因为金融业是以利息收入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保险公司则以全部保费收入作为计税基数。从上面我们论述的寿险经营的特点可以看出,保费收入很大一部分要以赔款方式还给被保险人。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的营业税因税种而异,因国情而变,通常采用比较宽松的倾斜的财税政策,将保险业与其他企业区别对待。并且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及地区税收负担水平不低于发达国家,这样不利于增强国际竞争力。为增强其竞争力,我国台湾最近将保险企业营业税调整为零。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负也明显偏高,而保险业发达国家如美国、西班牙则有相应的免税政策,而且由于发达国家保险资金投资限制较少,即使承担业务亏损,也能由投资业务加以弥补,反之我国保险资金投资限制较多,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收益小,利润主要来源于承保业务。目前由于保险业务竞争加剧,实际费率下降,从成本上讲,承保利润已接近临界值,这使得各家公司提取的准备金严重不足,偿付能力极为有限,而营业税的上调,使事态更为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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