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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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检期间,车辆没有做年检,而只是在此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支付吗?对此,保险公司表示,不应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只应赔偿强制交通保险。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车辆年检与保险赔偿并无因果关系,最终判保险公司赔偿这起车祸中的伤者30余万元。
去年5月22日,万州汽车销售公司李连成开车到万州区沙龙路三段131号门前,无意中撞倒了路边80岁的李某。据了解,李连成的车是由万州的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的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发后,经医生诊断,李某老人身上多处骨折,右侧额叶脑挫裂伤等,治疗花了17万余元。
去年8月23日,万州市交通巡逻支队颁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书,认定驾驶员李连成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李某为事故的次要责任人。根据司法鉴定,李某颅脑损伤所致下肢截瘫的残疾程度为4级。同时,保险公司委托万州区司法鉴定所,对老人作了相关鉴定,结论为:李某的损伤与伤残(肢体瘫痪)有一定因果关系,出院后需长期完全护理依赖。
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李某便将肇事司机、汽车销售公司、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三者赔偿自己全部损失。万州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交巡警的认定,肇事司机李连诚负主要责任,受伤老人李某负次要责任,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应依法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老人进行赔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30余万元,汽车销售公司赔偿3万余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事故发生时,肇事车没有进行年检,保险公司在 商业险范围内不应赔偿,只赔偿交强险部分”。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也有了一些意见,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二审法院认为,被保险车辆年检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导致保险事故风险显著增加。因此,被保险车辆年检与保险金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另外,肇事车出事时未年检,不是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据此,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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