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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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符合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规定的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评审、校验合格;
(三)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区域:服务人口为5000人及以上,服务半径在2公里以内;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两年以上;服务质量好,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或严重差错发生;
(五)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均年审合格;严格执行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有稳定的执业场所,营业场所面积达150平方以上(含150平方),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设备和具备服务功能的信息系统,便于审核、结算和智能监控工作的开展;
(八)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医师数量: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一级医疗机构为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九)药品质量有保证,药房常备药品符合卫生和药监部门规定,实施药品网上采购,确保供药安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应占80%以上,医疗设备的采购和使用符合食药监部门的规定;
(十)遵守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一)受理范围为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重点项目及政府扶持设置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它医疗机构;
(十二)除外情形:因恶意套骗医疗保险基金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机构;因恶意套骗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两年内不得代表任何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机构。
二、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药品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经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二)符合区域零售药店设置规划;服务区域:服务人口为5000人及以上,服务半径在2公里以内;
(三)依法持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取得两年以上,服务质量好,无售卖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等质量问题或严重差错;
(四)中心城区药店须达到市药监部门规定的三级以上零售企业标准,郊区或偏远地区达到二级以上零售企业标准;
(五)不得经营药品以外的其它商品;
(六)具有每天24小时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能力,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
(七)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均年审合格;
(八)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内部保证制度和设置,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供药制度,营业人员岗位职责等);
(九)有稳定的经营场所,营业场所面积达到70平方(含70平方)以上,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设备和信息系统;

(十)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药店须配备专职负责人,专职的财务人员;具有药师或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各一名。营业人员须地(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营业人员的工作单位须与《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中注明的工作单位一致;
(十一)遵守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按规定参加社
会保险;
(十二)优先纳入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重点项目以及政府扶持设置的零售药店;
(十三)除外情形: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因恶意套骗医疗保险基金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因恶意套骗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两年内不得代表任何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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