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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B款分红型银保版终身寿险产品,可领取公司分红。
信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B款分红型银保版的保障情况如下: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类型:终身寿险。
保障期限:终身。
详细保障介绍: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 (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 (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布于 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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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B款(分红型)终身寿险产品,可享受公司分红。中信保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B款(分红型)的保障情况如下: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类型:终身寿险。保障期限:终身。详细保障介绍: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故意犯罪或者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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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B款银保版(分红型)终身寿险产品,可领取公司分红。信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B款银保版(分红型)的保障情况如下: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类型:身故保障。保障期限:终身。详细保障介绍: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中信保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C款(分红型)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中信保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C款(分红型)的保障情况如下: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类型:终身寿险。保障期限:终身。详细保障介绍: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时,我们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7)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8)怀孕、分娩或流产;(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信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B款银保版分红型终身寿险产品,可领取公司分红。信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B款银保版分红型的保障情况如下: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类型:终身寿险。保障期限:终身。详细保障介绍: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故意犯罪或者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