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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其主要特性:
1.双务合同: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各自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虽然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可能由保险人预先拟定,但投保人仍有权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和约定。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特点。
3.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有偿合同:被保险人为了获得保险保障,需要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有偿性。
5.诚实信用合同: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高于其他民事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保持诚实和信用。
6.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的核心目的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帮助其渡过难关。
7.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以保险费或其他实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诺成性特点。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要式性、有偿性、诚实信用性、保障性以及诺成性等多重特性。这些特性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的基本框架和法律约束力,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发布于 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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