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兵的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军人伤亡保险
性质: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的保险。
覆盖对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
费用:该项保险不需要个人缴费。
待遇: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时,其法定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时,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军人本人可以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
二、退役养老保险
性质:为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而设立的保险。
覆盖对象:计划分配转业到企业工作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退役的士兵。
费用:该项保险不需要个人缴费。
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如果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会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三、退役医疗保险
性质:为保障军人退役后能够享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而设立的保险。
覆盖对象:师职以下现役军官、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
费用:该项保险不需要个人缴费。
待遇:军人退役后,可以继续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退役医疗保险金会发给个人,或者由个人携带相关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四、其他保险
除了上述三种保险外,当兵的还可能享受到以下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士兵在执行任务或训练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军队会负责为士兵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失业保险:虽然士兵在服兵役期间有稳定的职业,但退役后可能会面临失业的风险。因此,军队也会为士兵缴纳失业保险费用。这样,一旦士兵退役后失业,就可以通过失业保险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助。
生育保险:针对女性士兵设立的一种特殊保险,旨在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需求。军队会为女性士兵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军人交通意外保险:是军队统一向保险公司为全体现役军人购买的一种团体商业保险。现役军人因公出差或按照规定探亲休假过程中,乘坐民用营运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者残疾时,可以领取相应的保险金。
综上所述,当兵的保险体系涵盖了伤亡、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多个方面,为军人提供了全面的保障。这些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心和尊重,也保障了军人在服役期间和退役后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