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对保险合同类型的详细归纳和解释:
1.按合同的性质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这类合同主要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在财产保险中较为常见,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给付性保险合同:与补偿性合同不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考虑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这类合同在人寿保险中较为常见。
2.按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如房屋保险、车辆保险等。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
3.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
-特定式保险合同:承保特定的一项或多项财产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保险合同:承保属于被保险人的所有财产的保险合同。
-流动式保险合同:承保多数的、不断变动的财产的保险合同。
-预约式保险合同:允许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随时向保险人申报财产变动情况,以变动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承保对象的保险合同。
4.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
-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
-单一风险合同:仅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单独的火灾保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承保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承保除了“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或任何)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6.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
-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通过订立合同,将其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合同。
这些分类方式并非相互排斥,一个保险合同可能同时属于多个分类。例如,一个房屋保险合同既可以是补偿性的(因为目的是补偿房屋损失),也可以是定值的(如果在合同中已确定房屋价值)。希望这些解释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