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心内膜炎症患者购买增额终身寿险时不做健康告知,被保险公司发现后很可能会被拒赔,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与合同原则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增额终身寿险中,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评估风险、确定承保条件的重要依据。若投保人隐瞒心内膜炎症等重要健康状况,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有权在理赔时拒绝赔付。
拒赔的常见情形
故意隐瞒:若投保人明知患有心内膜炎症却故意隐瞒,保险公司可认定其存在保险欺诈行为,直接拒绝赔付。此类情况不仅导致合同无效,已交保费也可能无法退还。
重大过失未告知:若投保人因疏忽未告知心内膜炎症病史,且该病史与保险事故存在直接关联,保险公司同样有权拒绝赔付。例如,心内膜炎症引发的心功能不全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可据此拒赔。
拒赔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权:保险公司发现未如实告知后,可在30日内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合同成立已超过2年,保险公司仍可主张合同无效,但需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已交保费处理: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不退还已交保费;因重大过失未告知的,保险公司可退还保费,但需扣除必要费用。
法律责任追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可能构成欺诈,保险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投保人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投保建议
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投保人应主动提供完整的病历、检查报告及康复证明,以便保险公司准确评估风险。隐瞒病史不仅导致拒赔,还可能影响未来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可能性。
选择核保宽松的产品:不同保险公司对心内膜炎症的核保政策存在差异,建议优先咨询多家公司或通过保险经纪人筛选对既往症包容度较高的产品。例如,部分线上寿险产品对未引发心功能损伤的患者核保条件更宽松。
避免抱有侥幸心理:部分投保人可能认为“两年不可抗辩期”可规避拒赔风险,但若保险公司在两年内发现未如实告知,仍可解除合同并拒赔。即使超过两年,若能证明存在严重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仍可主张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