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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康金生金世(臻爱版)终身寿险主要包含以下条款: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且保险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生效。

二、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日至75周岁(含)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犹豫期

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若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

四、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身故或全残,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有效保额。

(给付比例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具体为:17周岁(含)以下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含)以上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或全残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保单权益

保单贷款:合同有效且在犹豫期之后,若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80%,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投保人申请贷款当时保险公司确定的约定利率执行。

减额交清:合同有效且在交费期内,若合同已交足两年及以上保险费且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申请将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

减保: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合同有效期内可选择降低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将按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若已发生保险金给付,则不得申请减保。

保险费自动垫交: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分期交付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且此时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将以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应交付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年金转换权:合同有效且在合同生效满5年后,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保险公司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

受益人在申请合同的保险金时,可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保险合同;

投保人按条款“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约定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或按条款的约定申请解除合同,可将合同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保险合同。

七、其他条款

合同还包含基本保险金额、未成年人身故利益给付限制、保险期间、合同变更、合同解除、争议处理等条款。

请注意,以上条款仅为君康金生金世(臻爱版)终身寿险的部分内容,具体条款应以保险合同中的详细规定为准。在购买保险时,请务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发布于 202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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