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终身寿险产品,其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承保、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并审签保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四、保险期间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终止日止。
五、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障:被保险人身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障: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也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七、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八、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九、其他条款
包括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如实告知、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等条款。
综上所述,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重大疾病、身故和高度残疾等。然而,具体的保险条款和保障内容可能会因地区和保险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购买保险时,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具体的保障内容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