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条款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2.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险。
3.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4.保险责任: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责任免除:因特定情形如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等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6.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7.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公司审核同意后,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8.保险金申请: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资料来申请保险金。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可能因保险合同版本和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如需准确了解康宁终身保险的条款内容,请查阅您所持有的保险合同或咨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