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又称“国内信用保险”):
-赊销信用保险:为国内贸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投保人是制造商或供应商,保险人承保买方(义务人)的信用风险,目的是保证被保险人(权利人)能按期收回赊销货款。
-贷款信用保险: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贷款方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当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时,贷款方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补偿。
-个人贷款信用保险:在金融机构对自然人贷款时,因债务人不履行贷款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因个人情况差异大,保险人需对借款人进行全面调查,必要时要求提供反担保。
2.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货物收汇风险,通常适用于大批初级产品和消费性工业产品的出口。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信用期限超过2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如工厂设备、船舶等大型运输工具,以及海外工程承包等项目的收汇风险。
这些信用保险种类旨在保障企业在商业交易中的信用风险,确保应收账款的安全,并对应收账款因客户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提供赔偿。此外,信用保险还涵盖因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导致的损失,如汇兑限制、征收、战争、暴乱、拖欠、拒收货物、无力偿付债务和破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