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这是一款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以下是一些关于该产品的详细信息:
一、投保范围
该产品允许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部分版本可能为五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
二、保障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二倍(部分条款可能规定为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部分条款可能与此不同)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高度残疾保险金(部分产品提供):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时,公司同样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特定疾病保险金(部分版本或可选责任):针对某些特定疾病,提供额外的保险金给付。
三、保险期间与交费方式
该产品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即提供终身保障。交费方式灵活,可以选择趸交、年交或半年交等,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二十年等,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五、其他特点
终身保障:交费有期限,保障无限期,一旦拥有,一生呵护。
保单借款: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取借款。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可能因产品版本、投保年龄、交费方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为了获取最准确、最详细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内容,建议您直接查阅保险合同或咨询专业的保险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