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按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射幸合同: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是碰运气。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则是不确定的,取决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附和合同:附和合同也称为“格式合同”或“标准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多由保险人事先拟就,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一般只是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投保人要么接受该条款订立合同,要么不接受该条款不订立合同,因此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4.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作为基础。但是,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因为,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一般要依据投保人的告知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的高低;一旦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只能依据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与现场勘察进行赔偿或给付。如果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并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公司违反诚信原则,不履行赔付义务,除承担继续履行的赔付义务外,还要对由此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5.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载明,保险合同依合同成立而生效。因此,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