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疾险,全称为重大疾病保险,是健康保险的一种,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在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的经济保障。以下是对重疾险的详细分类和解释:
一、按保险期限划分
定期保险
定义:定期保险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保障,且通常采用均衡费率。
特点:
保障期限有限,如10年、20年或30年等。
保费相对较为稳定,采用均衡费率。
属于消费型险种,若保险期间内未发生理赔,则保费不返还。
终身保险
定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
特点:
保障期限为终身,不受年龄限制。
一般包含身故责任,费率相对较高。
多数产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会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并终止合同。
二、按给付形态划分
额外给付保险
定义:需要同时购买其他主险(如终身寿险或养老保险),属于消费型险种。
特点:
当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可能给付其他主险的保险金。
保费通常较高,因为同时覆盖了多种保障。
提前给付保险
定义:多数限定在同时投保终身寿保险,也属于消费型险种。
特点:
当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会提前给付部分或全部身故保险金作为重大疾病保险金。
提前给付后,身故保险金的额度会相应减少。
独立给付保险
定义:独立给付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包含死亡和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且两者保额独立。
特点:
若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并得到理赔,则死亡保险金为零,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未患重大疾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
比例给付保险
定义:根据某一种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在重大疾病保险总金额中的给付比例。
特点:
当被保险人患有某一种重大疾病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其死亡保障不变。
回购式选择型保险
定义:针对提前给付型产品存在的因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而导致死亡保障降低的不足而设计。
特点:
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间仍存活,可按照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额的一定比例。
这类产品在我国尚属空白。
主险捆绑附加
定义:多以生死两全保险为主险,捆绑附加重大疾病险。
特点:
保障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要给钱,保障期限后没有身故保险公司也要给钱。
附加重疾险的保障期等于两全险的期限。
总结
重疾险作为健康保险的一种,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在罹患重大疾病时的经济保障。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重疾险可以分为定期保险与终身保险、额外给付保险与提前给付保险等多种类型。消费者在选择重疾险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考虑,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