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对国寿重疾保险条款的整理:
一、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重疾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单及所附的保险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等文件共同构成。此外,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投保范围
国寿重疾保险的投保范围通常包括出生一定天数以上(如28天)、特定年龄以下(如60周岁或70周岁)、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
三、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一般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四、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这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五、重大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通常指的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合同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这些疾病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具体的重大疾病种类和定义会在保险合同中详细列出。
六、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通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后(如180天),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倍数(如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倍数(如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3.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也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倍数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七、责任免除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被保险人犯罪、自杀、酒驾等,保险公司可能不负保险责任。具体责任免除条款会在合同中详细列出。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说明,并不构成具体保险产品的推荐或销售建议。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请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规定。